笞杖,俗称“打板子”,是中国古代使用最广泛的刑罚。“笞”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;杖的本意是拐杖。古时候,儿子不孝,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。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,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、训诫的含义,所以又把笞杖称为“教刑”。
既然称为“教刑”,自然是使用最多最广的了。中国古代的五刑,各代不尽相同,至隋代始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,延续至明清。清代时法定的笞杖刑标准是:笞刑,分十、二十、三十、四十、五十五等;杖刑,分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五等。清朝的审级是县、府、按察司、总督或巡抚四级。州县一级只能决定笞杖刑的案件,且县官只有处杖一百的权力。
笞、杖,本是五刑中的基本刑罚,然而平时又常用于刑讯逼供。古时刑讯逼供在法律上也有一定限度,囚犯因刑讯致死,要处主审官杖一百至流刑3千里的刑罚。
尽管各朝各代对笞杖之刑都作了明确规定,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,常常是随意定罪,动辄使用笞杖,公堂上打死人的事例比比皆是。光绪时内乡知县章炳焘“堂讯时往往一笞数千,甚而有立毙杖下者”,就是一例,由此可见古时的法律在执行时随意性是很大的。
这种随意性还体现在行刑的工具上。刑具本身是很有讲究的,例如清代规定的笞杖,用竹篾削去粗节毛根制成。笞,称为小竹板,大头阔一寸五分,小头阔一寸,重不过一斤半;杖,称为大竹板,大头阔二寸,小头阔一寸半,重不过二斤,大小竹板均为五尺五寸长。用板打人时,行刑人手握板的小头,击打受刑者。然而历代施用杖刑时,常用别的东西代替杖具。许多杖杀人的情况,用的就不是杖,而是棒。同杖相比,棒要粗重得多,击打人身显然更容易造成伤残或死亡。还有的酷吏使用的杖具是特制的。
较为常见的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宋、元两代都有“去衣受杖”的规定。明代沿袭旧制,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,必须脱了裤子裸臀受杖,清代仍有妇女裸臀受杖的做法。这对妇女来说,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,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。这样的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,清代大学问家俞樾在《右台仙馆笔记》中记道:“闻堂上笞一囚,而咴咴呼痛之声,则女子也,诸又趋往观之……”面对这样的行刑方式,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,回去后便寻了自尽。
县太爷的案桌上放有四个签筒,每个签筒上写有一个字,合起来就是“执法严明”,其中“执”字是捕捉令,其它三个签筒分为白头签、黑头签、红头签,白头签每签一板,黑头签每签五板,红头签每签十板。
花样就在这签子上,县太爷如果扔下40支白头签,那么40大板打完后,皮肉无痛,立刻走人;如果是几支黑头签,同样40大板,犯人会皮开肉绽;如果是40支红头签,不死也要残废。
临刑之时,狱差拾起县太爷掷下的竹签后,两个差人便将受刑的犯人绑在长凳上按住,再由另外两个差人举起“王法”,一边拷打,一边有节有拍地唱着“唱词”。唱词内容大多是这样的:“一二三四五,皮肉受点苦;六七八九十,回去坐上席;再打两大板,郎中抢饭碗。”此外,打奸打盗的唱词各有不同。打通奸的唱词是:“昨夜搂着小娇娘,今天骑马(指绑在条凳上)上法堂;屁股挨了几十板,看你通奸不通奸。”打盗窃犯人的唱词是:“为非作歹做强盗,人人见了杀千刀;如不重打几十板,平民百姓气难消。”
这些唱词,大都是代代相传的,也有的是由差人临时编凑的,以助公堂上的“法威”。
谢谢上面三位的回帖。
引用第5楼凌霄于2010-11-13 01:03发表的 :
最初喜欢打屁股,就是在公堂上看了一段《满清十大酷刑》中小白菜翁虹演的打屁股的镜头。
那是相当好看的
引用第7楼哥特式-伤残于2010-11-16 22:27发表的 :
虽然是转载文章但还是顶你一下
谢谢